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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羅玫:“虛擬貨幣”屬於何種資產應依擁有目的確定

2018年11月29日16:56 | 來源:人民網-區塊鏈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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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了一起涉及比特幣的股權轉讓爭議案件並在裁判書中明確指出,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但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而受到法律保護。

對此,清華經管數字金融資產研究中心主任羅玫從會計學角度撰寫論文,探討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被定性為資產的情況下的會計處理。羅玫介紹道,如何對“虛擬貨幣”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計量及列報成為國際國內証券監管機構、稅務和會計准則制定機構都非常重視的領域。但目前,國際會計准則和美國會計准則均未對“虛擬貨幣”的會計處理有單獨規定。

羅玫認為,從定性上,“虛擬貨幣”屬於會計要素中的資產,但屬於資產中的哪一個具體科目、應該如何計量,要依會計主體和其擁有“虛擬貨幣”的目的來確定。她從學術角度分析了擁有“虛擬貨幣”的幾種目的和對應的會計處理:

以持有為目的的“虛擬貨幣”(例如“挖礦”產生的“虛擬貨幣”),大部分並不符合現金、現金等價物或金融資產等定義,現行會計實踐往往記入無形資產,並以取得“虛擬貨幣”時的市場價格確認初始成本。但該處理仍然存在實踐難點,例如,目前“虛擬貨幣”並不能像版權等傳統無形資產為企業運營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動性特征也與無形資產的列報位置、出售時體現在投資活動現金流而非經營活動現金流的會計處理等不匹配。

以銷售為目的的“虛擬貨幣”(例如“虛擬貨幣”二級市場量化交易的公司),羅玫教授認為,應該按公允價值計量記為存貨。然而會計主體必須能夠証明其持有目的為銷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為長期投資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對沖,則不屬於這一會計處理范疇。

以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貨幣”(例如私募基金投資獲得的“虛擬貨幣”),羅玫教授指出,基金應該將募集來的“虛擬貨幣”按照無形資產科目進行計量。另一方面,當基金在一級市場獲得項目方發行的“虛擬貨幣”時,這些“虛擬貨幣”應該按投資支付的比特幣等主流“虛擬貨幣”數量在支付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計量記入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則按照該“虛擬貨幣”的公允價值進行調整。

但羅玫也表示,雖然“虛擬貨幣”目前尚未完全得到法律認可,但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部分案例來看,對“虛擬貨幣”的會計學研究和探討仍是很有必要的。

(責編:黃玲麗、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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