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幣洗錢日益猖獗 中國監管科技卡位發力

近年來,隨著數字貨幣和黑灰產交易逐漸為人所知,全球范圍內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的規模也節節攀升。區塊鏈技術路線上的去中心化選擇和點對點轉賬的隱匿性特征,被部分犯罪分子加以利用,淪為詐騙、賭博、販毒、涉黃、販賣人口甚至恐怖行為等違法行為的洗錢工具,據DEA報告稱,中國已成為洗錢計劃的重要中心。
日益猖獗的新型洗錢犯罪,給監管帶來了一定挑戰。歐美國家解決問題的路徑是“政府+民間”,即政府出台法規,加強監管,民間提供技術支持。在中國,如何有效監控數字貨幣洗錢,還處於各方力量的積極探索階段,但也正逐漸顯現出一些可喜的成果。
歐美政府出台數字貨幣相關法案,加強數字貨幣監管力度
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總干事Rob Wainwright在2017年曾經表示,歐洲罪犯獲得的非法收益中,約有3-4%是用數字貨幣洗錢的。每年用於洗錢的秘密資金達42億至56億美元。美國緝毒局(U.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的報告也顯示,國際犯罪集團正利用數字資產作為第三種洗錢工具。應對新型犯罪趨勢,歐美警方嚴陣以待,紛紛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加以防范。
以美國為例,聯邦層面,主要由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 CEN)負責虛擬貨幣的反洗錢監管。Fin CEN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按照“貨幣服務業”進行反洗錢監管。美國《銀行保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1970)對“貨幣服務業”(money service business,MSB)進行了明確的反洗錢規定。該法案要求被監管對象對某些交易進行記錄、提交報告,並由Fin CEN進行收集和分析,為執法機構的稽查提供支持。 2013年3月,該局發布《監管規定適用於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的說明》,其中規定,除非有特別限制或者豁免條款,管理員或者交易商需要遵守貨幣服務業的登記、報告並保存記錄的規定。Fin CEN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也提出了監管要求。2014年10月,Fin CEN進一步明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屬於資金轉移機構,必須遵守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的各種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錢政策和程序,以及記錄保留、報告和交易監管。同時,還特別提出三項具體要求:一是客戶資金(包括美元和比特幣)需要存入公共賬戶,與公司運營賬戶分離﹔二是不允許第三方注入資金或將客戶資金轉移到第三方﹔三是使用匹配引擎促進美元對比特幣在用戶間的直接交易。概括來說,Fin CEN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覆蓋了從持有到交易的所有環節,同時也覆蓋了傳統金融機構和數字貨幣交易所。
州政府層面,多數州按照現有的貨幣轉移法律進行監管,紐約州於2015年6月在傳統的貨幣轉移法的基礎上出台專門針對虛擬貨幣的《虛擬貨幣監管法案》,將監管力度集中於比特幣發行、儲存和兌換環節,不包括消費、支付環節。其中,第十五條對反洗錢工作做了專門要求,第十二條對登記和記錄也作出了配套規定。該法案對反洗錢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建立內部反洗錢控制系統等方面。
隨著政府對數字貨幣犯罪打擊的力度不斷加強,一些商業機構也找到了服務社會痛點的機會。美國公司Chainalysis順應市場監管需要,開發了產品,將其命名為比特幣跟蹤器,其官網介紹,歐洲一半以上的警察部隊都與他們有合作﹔2015年巴克萊加速器計劃之后,Chainalysis開始在銀行業擴大其客戶群。在英國,Elliptic也開始通過數據分析服務加密貨幣公司,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不難看出,歐美鏈上數據公司的服務都立足於和政府合作,在數字貨幣反洗錢領域釋放其技術能力。
需要強調的是,反洗錢犯罪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會被充分重視,盡管國內的數字資產交易所移到境外,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應在當地國家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活動,不得違反有關反洗錢、外匯管理和支付結算等金融法律法規,對數字資產交易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做好反洗錢和恐怖分子籌資合規審查以及風險防范。
中國探索數字貨幣監管創新
眾所周知,區塊鏈是從中國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視的一項新技術。有跡象表明,有公司使用比特幣購買大量“中國制造”商品。然后將這些“中國制造”的貨物運往墨西哥和南美的商人,換回當地貨幣,在這個過程中國,可以匿名轉移海外價值,繞過中國的資本管制。中國公安大學教授王錸估計,中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非法洗錢規模很可能在數百億元人民幣之巨。
任何一項新技術的應用都應該興利除弊,區塊鏈當然不應該,也不能是監管的法外之地。如是,提高科技在監管實踐中的應用,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建立監管權威就顯得十分迫切,同時,監管科技自身的創新也迫在眉睫。
在北京知帆科技(chaindigg)創始人葉茂看來:魔高一尺 ,則需道高一丈,數字貨幣興起衍生出的犯罪現象觸發了監管問題,是個全球性問題,技術性強,同樣需要科技力量加以震懾。洗錢犯罪行為的特點決定了相關賬戶或地址的行為與普通的賬戶交易行為肯定差異很大。知帆科技對鏈上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后,通過算法建立鏈上地址之間,以及鏈上鏈下數據之間的關聯。通俗的講,就是通過地址找到人,這種幣流追蹤在監管實踐中的效果非常好,“我們為全國監管部門已經提供了30余個案例線索,這些案件涉及的上游犯罪包括賭博、電信詐騙、非法集資等”。
利用數字貨幣的隱匿性洗錢,將非法收入變為合法收入一度是監管力量難以覆蓋的環節,現在,這已經不再是一道無解之題。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已經開始實施,人民銀行同時出台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17年9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明確指出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機制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參與全球治理、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的重要手段。
實際上,部分涉及到數字貨幣洗錢的案件也已經有了相關判例。來自裁判文書網的資料顯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第274號民事判決書裡就提及,犯罪分子曾將電信詐騙獲得的巨資充值到某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分批多次購買比特幣,后進行提幣操作,將比特幣轉到比特幣錢包,最后在澳門地下錢庄將比特幣賣出,完成洗錢活動。該判決同時認定交易平台在KYC環節有漏洞,需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例發生在2014年,判決下來是2016年,對於一個200萬案值左右的案子,這個時間跨度還是顯得長了些。
偵破涉及數字貨幣洗錢的案件主要有三難,首先是預防困難,面對成幾何倍增長的數字貨幣交易信息,涉事平台很難及時發現其中與違法犯罪相關的線索,進行必要干預。
其次是查証困難,對於已經發生的數字貨幣相關案件,由於數字貨幣的匿名特性,無法追蹤其資產流向,無法查找關聯錢包及隱匿資產,無法對相關案件進行証據查找及証據固定。而每一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証據和証據形成的証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最后是執行困難,對於相關違法數字資產,不能非常便利的進行資金凍結以及后續的相關資產處置。
美國的Chainalysis,英國的Elliptic,中國的Chaindigg所做的工作,正是通過大數據分析能力在案件的預防和查証等關鍵環節形成突破。
由於數字貨幣犯罪隱蔽強,需要政府各部門通力合作,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認為,應對用戶實名、許可准入、備案管理、反洗錢職責和大額交易限額等方面作出規定,迫切需要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和聯動打擊機制,“要盡快建立完善統一的數字貨幣監管體系,把這類違法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保障群眾的財產安全。”
相信在各方推動下,中國的監管科技會快速迭代,持續進步,從而使得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非法洗錢的行為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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