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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管需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何冬昕
2019年12月19日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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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融科技監管需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何冬昕

(本文刊發於《中國經濟周刊》2019年第23期)

金融科技是指現代科技應用於金融領域,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產生重大影響。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倒逼金融監管改革。

當前,我國金融科技呈現跨越式發展態勢,在零售支付、網絡借貸、財富管理(各類寶)、數字貨幣、區塊鏈、市場服務等領域處於全球前列。一方面,金融科技在助推創新驅動發展、拓寬金融可獲得性、提高金融體系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在加大傳統的信息科技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同時可能引發其他潛在風險。

從目前情況看,金融科技並沒有改變金融業務的風險屬性,其開放性、互聯互通性、科技含量高等特征使得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突發性特征更加明顯,潛在的系統性風險更加復雜。一是金融科技業務發展基於“網絡效應”“規模效應”“范圍效應”“尾部效應”,機構、客戶之間增加的關聯性可能放大風險的傳染性和影響力。二是諸如 P2P 網絡借貸等領域的投資者在經濟下行時期可能更快收縮投資,參與者的行為趨同會放大金融體系的順周期性。三是金融科技以實時反應為一大特征,自動應用電子交易和智能合約等新技術可能導致市場的過度波動性。四是掌握金融科技細分領域核心技術的公司或第三方機構可能成為新的“大而不能倒”的機構,從而放大系統性風險。

當前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挑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形勢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遇到很大挑戰。

首先,金融科技迅速發展導致新的金融業態不斷涌現,一些業態並未包含在《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目前監管規則的范疇內,存在監管空白和風險隱患。

其次,目前金融監管方式難以滿足以大數據、互聯網為技術特征的金融科技時代的監管需要,包括對海量數據分析、新業務風險監測的時效性等方面都存在短板。

第三,對科技公司的監管不到位。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混業趨勢明顯,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帶來監管重疊、監管協作困難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市場上一些規模較大的科技公司如 BAT(即百度、阿裡巴巴、騰訊)在某些特定領域已經形成市場壟斷,掌握了一定話語權,但並未像持牌金融機構一樣納入金融機構監管范疇,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

第四,金融科技監管的市場基礎設施比如信用體系建設、相關領域制度和標准等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監管的有效性。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10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並舉,從鼓勵金融創新、明確監管職責、完善制度設施3個方面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進行了基本規劃。2016年 8 月,銀監會等4部委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即 P2P平台)的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隨后,銀監會陸續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指引》等配套制度,不斷完善 P2P 網絡借貸監管框架。2019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確定了強化金融科技合理應用、賦能金融服務提質增效、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強化金融科技監管等6個方面重點任務。

由此可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面臨著如何在提高金融效率與防控金融風險之間實現平衡的問題。

金融科技監管需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

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發達國家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相對較少將防控宏觀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作為現階段主要目標,更多的是著眼於增強市場有效性和競爭性,加強消費者保護的微觀角度。一些國家對新主體和新流程按照業務屬性(支付結算領域、貸款與資本籌集領域、投資管理領域、市場設施領域)納入現有監管體系。還有一些國家根據新數據和新技術特點適度調整和增補監管規則,如探索建立網絡小額融資監管豁免制度、審慎對待人工智能運用、應對大數據運用的審慎性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目前,英國提出的“沙盒監管”計劃得到了各國監管者的積極響應,為監管金融科技創新探索了一條新路。美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已經採用並在不斷健全完善沙盒監管計劃。

就我國的金融科技監管而言,目前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平衡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做到既能夠激發創新,又能夠控制風險。沙盒監管計劃有利於較好解決金融科技、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之間的平衡問題,實現金融科技創新與有效管控風險的雙贏局面。筆者認為,如果中國版沙盒監管能夠出台,將能夠彌補現有金融監管機制的不足,成為平衡創新與風險的有效手段之一。

而近期來看,結合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現實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提升對金融科技的監管。

加強金融科技在銀行業的應用研究。金融科技未來廣泛的應用場景以及對金融穩定可能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應及時跟進金融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密切跟蹤研究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數字身份認証等重要金融科技領域發展對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征和銀行監管的影響,做好相關政策儲備。

加強國際監管交流合作。金融科技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金融服務的地域和行業限制,由於各國發展狀況及受監管情況不同,金融科技也會產生跨境效應,因此國際監管協作日益重要。一方面,建議繼續加強國際監管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關於金融科技的發展演進、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和監管應對等問題研究,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確保監管有效性。另一方面,充分學習借鑒國際上金融科技在監管上的應用經驗,加強對監管沙盒、創新指導窗口、創新加速器等制度的研究應用。

推動發展金融監管科技。建議積極研究利用區塊鏈、機器學習、大數據、雲計算等新興技術手段改進監管方式和工具,提高監管自動化程度,升級完善監管體系﹔加強監管人員的信息技術培訓和知識更新,提高監管人員理解、應用信息科技的能力,提高監管效率。

加強業界的溝通協調。通過專題調研、培訓座談、合作項目等形式加強與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業界科技公司、第三方機構等的溝通交流,促進監管機構對金融科技應用的了解,為更好制定實施監管政策做足准備﹔促進科技公司更好理解自身業務的金融屬性、潛在風險以及接受監管義務,從而改進風險管理和規范業務行為﹔推動相關部門結合金融科技應用情況適時建立具體子行業標准,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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