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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法治發展

樊沛鑫
2020年03月05日11:2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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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法治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法律和技術都是解決人類社會基本問題的手段, 兩者在許多領域可以相互促進、相互融合,要讓科學技術繁榮發展的成果更好地為法治建設提供助攻,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一、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改變了治理結構中的法治形態

區塊鏈技術是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時代產物,它旨在用數理方法處理社會關系, 因而可能取代法律的一部分規范作用。從根本上說, 區塊鏈是一種法律技術或制度技術, 將會直接改變法律的形態。

關於在私法領域的應用。201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理查德·泰勒和法學家卡斯·桑斯坦曾談到了很多利用人們的認知規律來進行技術設計, 從而無須借助法律強制而誘導出有益社會的行為方式的例子。而法學家萊西格在網絡法經典名著《代碼》中則多次強調“代碼就是法律”, 它控制著人們的網上行為。基於區塊鏈技術,尼克·薩博的“智能合約”構想得以實現。智能合約並非是單純的法律術語,而是締約雙方依據已締結的承諾自動解決糾紛的執行機制。智能合約的運作模式適用於數字化的資產交易市場,隻要滿足程序員編寫的代碼要求,合約中的義務將自動履行。同時每個合約通過網絡擴散和存儲在各節點之中,當需共識驗証時,各節點使用各自存儲的賬本進行校對。智能合約的優點在於不需第三方的情況下,自動化處理交易,執行可追溯、不可逆轉和安全的交易信息存儲。

關於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司法區塊鏈技術推動司法自治機制和電子証據認定機制,減少人為主觀干預因素,利用區塊鏈“信息留痕”的特質,可以將信息安全可控、不可篡改地向區塊鏈的全體節點廣播、交叉審核、共同記賬。基於此,2019年5月22日,以杭州互聯網法院為依托,聯合螞蟻區塊鏈,共建“全流程記錄、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証、全方位協作”的長三角司法區塊鏈平台信任機制,實現“自願簽約—自動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審判—智能執行”的全流程閉合環節。司法自治機制在技術上突破人類語言主觀主義局限性,避免語言的非嚴謹性或者詞不達意造成的雙方誤解﹔在智能方面減少了人工干預,實現立案、審判、執行等步驟的程序公開、信息對稱、內容公正、操作智能﹔在人力上,促進司法便民,實現了執行“一鍵立案”。

同年6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導,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聯合6所省市高級人民法院、3所互聯網法院等25家單位正式發布《區塊鏈司法存証應用白皮書》。白皮書從區塊鏈電子數據存証的系統設計原則和以區塊鏈技術為底層技術的電子數據存証可行性特征為出發點,科學理性地闡述了區塊鏈司法存証白皮書的應用。相較於一般電子証據,區塊鏈技術有效實現了証據自我証偽、自我信用背書的功能,通過去中心化的技術手段,改善了電子証據採信率低的現狀,而區塊鏈技術亦對傳統証據法律規范展現出強大的修補作用。

二、區塊鏈技術的監管:豐富了社會中的法治規制

代碼規則與法律規制相結合。勞倫斯·萊斯格在《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一書中提出“代碼即法律”這一理念。 實際上,代碼即為程序,世界上不存在沒有漏洞的程序,任何程序在理論上都存在漏洞,尤其是還處於發展中階段的區塊鏈技術,因此要讓區塊鏈落地還需要構建完善的標准體系,對區塊鏈本身的架構、數據、安全等方面制定相應行業標准。同時通用技術並不是完全中立的,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往往帶有一定的商業傾向性,因此軟件開發商和設備制造商都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基本上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數字代碼。但僅僅依靠這些技術基礎法律是不足以調整以區塊鏈技術為基底在經濟社會領域產生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例如,如何認定數字貨幣的性質,智能合約與傳統的民商事合同有何法律意義上的不同,這些問題都待解決。

自治與他治相結合。通過法律法規可以規范代碼,從而避免代碼產生的不良后果。然而,區塊鏈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約代碼屬性導致在法律責任和可規范性方面產生了新的難題。法律無法簡單地通過一紙法令就阻止軟件開發商的自主研發,所以應建立健全區塊鏈行業監管機制,既包容審慎監管、嚴禁越界,又包容試錯、創新發展的區塊鏈監管體系,共同探索區塊鏈監管新模式,實現監管技術的升級和提效,並降低監管成本,確保產業發展與監管並行,為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創造環境。

三、區塊鏈技術的路徑:與法治的共融而不是取代

技術可以被用來彌補現有法律運作方式中的不足, 但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律。區塊鏈最終會成為自由技術還是控制技術,也取決於國家如何通過法律和政策來調整它的發展方向。沖破,正如互聯網本身一樣, 區塊鏈也經歷了從突破現有法律框架、沖破現有制度約束到被法律馴服和利用的過程。當然, 這是一個正在進行、遠未終結的過程。融合,區塊鏈的發展取決於是否具有有效合法的治理結構, 不僅需要能夠控制數字技術運行的代碼 (“自律”) , 還需要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傳統規則 (“法律”) 。回歸,正如張文顯教授在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2018年年會上指出:“要善於創新法律這個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去駕馭人工智能等科技發明,引導日新月異的網信科技在與時俱進的法治的軌道上造福人類社會。”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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