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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存証的類型化與司法功能再造

陳慰星
2020年08月26日09:21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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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剛剛公布的我國《數據安全法》(草案),在頂層設計上設定了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迄今尚難被破解的區塊鏈系統所蘊含的重大數據安全價值,其多個結點參與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為降低數據安全風險與政務信息共享開發,提供多參與方的數據共享模式﹔不設用戶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識以及智能合約下商業運用場景的可拓展性,為確保數據安全下的數據利用與信息產業發展,提供了業務兼容性良好的技術解決方案。其中,運用最為成熟的區塊鏈存証系統,因其迥異於一般數據存儲和數據安全的技術模式,突破了目前基於電子數據相關法律的規制射程,而呈現出自我印証的技治主義特征,即以技術結構中的數據可比對和可追溯性,構造出從前期數據生成到后期數據檢驗的閉環系統。然而,區塊鏈存証復雜技術的差異性,特別是基於加密和簡化目標所採用的哈希數值轉化方式,及為確立上鏈時間所適用的默克爾樹技術結構,造成了入鏈前電子數據鑒真以及入鏈后原始數據丟失等問題,亟待進行存証技術類型識別與運用場景細分,解決其存証技術實體法評價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評價的真實性問題。

區塊鏈存証的類型化及其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互聯網法院的規定中將區塊鏈識別為証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術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確立了區塊鏈存証運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於“真實性証明”的認証方向,成為我國進行前瞻性試驗立法的有益嘗試。上述規定實際上也指明了現有司法所理解的區塊鏈存証,將其運用場景單純設定在了區塊鏈証據保全程序,並將其定位為面向事后救濟的証據性功能裝置。我國三大互聯網法院所設立的天平鏈、司法區塊鏈與網通法鏈即是這種電子存証定位的應用成果,也成為了最為顯見的區塊鏈存証基礎場景。

盡管存証的技術原理不盡相同,但區塊鏈存証技術類型卻有主鏈、私鏈、聯盟鏈與側鏈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統是否錨定比特幣為基准進行識別:主鏈即為比特幣系統。側鏈以應用鏈雙向錨定比特幣獲得不可篡改特性,借應用鏈智能合約滿足復雜現實應用設計。私鏈則自建獨立於比特幣的區塊鏈系統,以專用協定滿足特定用途。聯盟鏈則升級了私鏈,將類似司法鑒定中心、公証機構甚至是糾紛解決機構(如法院)作為重要節點,以增強聯盟鏈的公信力。因為智能合約的拓展運用,聯盟鏈與側鏈極大豐富了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場景,其存証本身不但可成為交易的載體,也因此獲得了自我執行的功能。阿裡巴巴的區塊鏈音樂技術與柯達公司的圖片版權區塊鏈交易等,就是將區塊鏈所具有的存儲、支付和追蹤盜版等功能進行系統集成。此類區塊鏈系統所產生的電子數據存証,既包含了版權作品內容本身,也能通過預設協議進行交易過程設計與代幣(token)支付,完成相關格式合同締結與履行。

這一全新復合型場景,顯然是既有互聯網司法解釋下區塊鏈証據狹小范疇所未能涵蓋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復合實體法律體系進行合法性識別。一方面,具有自我執行功能的智能合約,應把合約主體身份和預設內容的合法性,納入格式合同的規制並以此獲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對於區塊鏈系統工作量機制的代幣,尚須進一步具體化在民法典賦權性規定中,解決代幣作為特殊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以區別於無特征的電子數據,並為其規范運用提供合法性。

基於証據真實性的區塊鏈存証入鏈問題

基於密碼學的區塊鏈技術原理,可通過《密碼法》所指向的技術標准和認証機構資質獲得法律意義的轉換,以便進入區塊鏈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確立真實性。然而,銜接現實生活與代碼空間的區塊鏈運用場景,還需進一步解決外部電子數據入鏈前的法律評價,才能使架設於區塊鏈上的銜接行為獲得法律上的承認與執行,實現從虛擬到“現實生活”的程序性轉換有效性。

以版權領域為例,電子數據入鏈前銜接問題涉及確權數據入鏈與侵權數據入鏈的兩大主要場景。確權入鏈,是指法定權利形成之后通過區塊鏈系統形成確權憑証,這要求相關區塊鏈系統同時具備權利形成要件認定與証據功能確認。其版權入鏈,系權利主體通過相關主體身份確認后,將創作作品上傳到區塊鏈系統並轉換為哈希值上鏈,以獲得平台出具的含有首發時間與權利信息的權利憑証。侵權入鏈,則依權利人指示,由區塊鏈系統中預設的取証軟件程序,將按固証要求自主獲取相關侵權電子數據,並將該數據轉換為哈希值后再上鏈。平台存証內容包括了固証“原始”電子數據與存証的區塊鏈密匙,可供后續糾紛解決時進行侵權內容與侵權時間識別。

為此,一種共性的區塊鏈可採性証據基准,需要滿足入鏈前被存証電子証據真實性要求。從確權入鏈來看,其採用了吸納性解決思路,即將待入鏈權利內容與形成時間交付於權利人。判斷此區塊鏈可採性的核心,在於存証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的等同証明。這一証明路線,可從代表節點用戶身份的CA証書或存証的主體身份識別上予以簡單証明即可。從侵權入鏈來看,其採用權利人指示后的自動執行機制,是一種通過“代碼來執行法律”的技治主義邏輯,最大程度避免了人為干預,確保了証據資料的客觀性。針對該區塊鏈存証的可採性証明,為避免另行出具鑒定意見的証明程序繁瑣,由法院在認証時直接在系統調取比對固証信息哈希值與上鏈哈希值,以識別待証事實真偽。類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証區塊鏈的公証機關、鑒定中心等關鍵節點出具的公証或鑒定信息,也可在傳統的電子証據認証框架下,完成入鏈証據可採性的証明。此外,圍繞入鏈之前應建立証據形成的前端審查機制,探知電子文檔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歸檔節點。

技治主義下的司法區塊鏈存証

在技治主義語境中,智慧法院建設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謙抑角色,前趨到法律關系形成之初的証據固定參與者。實體面向如互聯網法院主導的司法區塊鏈,對接了微眾銀行等小額金融的自執行機制,通過智能合約實現了對合同履行的代碼化控制,其是一種強勢技治主義的表露﹔程序面向則是本文所討論的面向糾紛個體的解紛賦能工具,其活化也簡化了當事人自行取証的處理程序,並實際上在技術治理層面激活了法院傳統的職能。

從其本質來看,區塊鏈電子証據存証作為一種用以訴訟証明的工具,而向數據時代的法院賦能,將面臨著解決法院“公証職能化”與“保全前置化”的維度選擇問題。如依前者,公証職能在大陸法系很多歸於法院,以作紛爭之預防職能,但涉及對法院組織法的審判權能范圍拓展與否的評價,也有擴張與續造的不同解釋。廣義說則可將其區塊鏈存証視為是法院審判職能的合理延伸,以類似與訴前調解接近的邏輯,作為其証據保全職能的擴張。如依狹義說,則法院應尋求從訴前証據保全的特殊處置進行合法性的續造,即訴前証據保全程序完成后,若當事人未實施起訴,則法院所保全証據仍存有証據效力而不受影響。保全職能前置則存在著對民訴法訴前保全規定的續造問題,即在法院獲得對當事人案件管轄前,而徑行啟動依當事人申請的“非訴前”証據保全。如不與“不告不理”之原則有所抵牾,則意味著証據保全職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証職能的回歸。鑒於我國法院功能確認的憲法屬性以及司法謙抑性,較為合理的賦能路線,應走出法院主導區塊鏈存証的窠臼,循向對區塊鏈存証的証據認証職能進行規范性解釋,以解決上揭或公証或保全的局部正當性的問題。此時,法院將不再作為區塊鏈存証系統的重要節點,而僅擁有在立案后從區塊鏈系統后台審核驗証涉及存証密匙的權限,也免於《數據安全法》語境下法院區塊鏈存証系統的數據“政務化”,並避免過度卷入存証而致司法中立性喪失之虞。

(責編:陳臣子(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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