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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00億元!揭秘特大數字貨幣網絡傳銷案

熊豐、朱國亮
2020年09月08日09:08 | 來源:新華社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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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萬人參與、3000多層級、31萬余個比特幣、917萬余個以太坊幣等其他數字貨幣……由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 Token”網絡傳銷案已進入審理階段。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我國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

數字貨幣傳銷究竟有何不同?傳銷團伙何以能在一年多時間匯聚起相當於500多億元的數字貨幣?犯罪嫌疑人能通過區塊鏈技術逃避法律制裁嗎?“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深入調查。

驚人!數字貨幣網絡傳銷案值超500億元人民幣

7月3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鹽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梅繼軍介紹,2019年初,鹽城市公安局發現“Plus Token”平台涉嫌從事互聯網傳銷犯罪,隨即成立專案組進行偵查。2019年6月,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多個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發起集群戰役,又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干成員全部抓獲。

警方調查表明,從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Plus Token”平台在存續期間共發展會員200余萬人。除了境內會員以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境外會員,層級關系最高達3000余層。在一年多時間裡,這個平台收取的會員比特幣達31萬余個,另外還有以太坊幣等數字貨幣917萬余個。按案發時市場行情計算,這些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總值500多億元。

“Plus Token”平台有“幣圈第一大資金盤”之稱,主犯被抓之時,比特幣價格一度狂跌30%。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我國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也是“獵狐2019”專項行動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數字貨幣傳銷!一樣的犯罪手法不一樣的交易媒介

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是“Plus Token”平台的搭建者。2018年初,3人策劃搭建“Plus Token”平台,2018年5月1日平台App正式上線。

“Plus Token,一個集科技與夢想的錢包。”以往傳銷犯罪大都會制造一個“高大上”的概念來掩飾其騙局,此案也是如此。

在宣傳推廣視頻中,犯罪嫌疑人將在國內制作的傳銷平台說成是國外某知名品牌技術核心團隊開發的數字貨幣錢包和交易平台,可實現數字貨幣智能增值服務。

不過,要獲得平台加入資格,必須要有上線推薦。要獲得平台的“智能搬磚收益”,又稱“靜態收益”,必須交納“門檻費”——至少相當於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並開啟“智能狗”,也稱“智能套利搬磚機器人”,每月收益為本金的6%至18%。

警方介紹,如果說“智能搬磚收益”還有所掩飾,那麼“鏈接收益”又稱“動態收益”,則是赤裸裸的傳銷。

“Plus Token”平台設置的“鏈接收益”分為“直接鏈接收益”和“間接鏈接收益”兩種。“直接鏈接收益”即第一層級下線每個賬戶“智能搬磚收益”的100%﹔“間接鏈接收益”是第二層級至第十層級下線每個賬戶“智能搬磚收益”的10%。

為鼓勵會員發展更多層級的下線,“Plus Token”平台還推出“高管佣金”獎勵模式。這些“高管”按照發展會員的層級和規模,由低到高依次被稱為“大戶”“大咖”“大神”“創世”,其中“大戶”“大咖”“大神”依次可疊加獲得所有發展下線“智能搬磚收益”5%、10%、15%的佣金﹔“創世”則是在“大神”待遇的基礎上,再享受平台盈利分紅、月度獎、年度獎,分紅不低於150萬美元。

“Plus Token”平台收取的是比特幣、以太坊幣等主流數字貨幣,但所有收益、佣金卻都是以“Plus幣”支付給會員。“Plus幣”是陳某等犯罪嫌疑人自創的“虛擬貨幣”,實際沒有任何價值,其發行數量、價格、漲跌都由陳某掌控。會員賺取的“Plus幣”可以賣給下線,也可以通過平台兌換變現為主流數字貨幣,但是兌現需要后台人工審核。

“雖交易媒介不同,但其龐氏騙局的本質沒有變。”鹽城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楊磊介紹,“Plus Token”平台靜態、動態獎金制度的設置與過往的傳銷平台類似,只是加入了區塊鏈、數字貨幣“搬磚”的概念,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都是依靠包裝,不斷發展下線維系平台運轉。

哪裡跑!區塊鏈“護體”也隱匿不了犯罪事實

“Plus Token”平台不接受現金交易,要成為會員必須先購買比特幣、以太坊幣等數字貨幣,再以數字貨幣入會。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為首的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陳某、彭某此前參與過傳銷活動,對傳銷的運作模式較為熟悉,丁某則對區塊鏈技術較為了解。3個人一起搭建“Plus Token”平台就是想利用區塊鏈技術匿名性、去中心化的特點組織傳銷,牟取暴利,並逃避銀行監管和公安機關打擊。

更為狡猾的是,犯罪嫌疑人花錢雇佣了兩名外籍人員作為“傀儡”,將其包裝為平台“創始人”,出席日常各項活動。為首的3名犯罪嫌疑人則隱匿於團伙之中,在幕后遙控指揮。

在這一傳銷團伙內部,技術組、市場推廣組、客服組都相對獨立,分散在國內多個地區。2019年初,陳某等3人又將3個組的人員逐步轉移到境外不同國家,令警方的查處、打擊更加困難。

“利用區塊鏈技術試圖躲避監管和打擊,是近年來新型涉網經濟犯罪一個突出特點。”梅繼軍說。

據介紹,數字貨幣與人民幣等法定貨幣流轉方式不同,不存在交易賬號和交易流水等。案件偵辦之初,辦案人員確實遇到了不少難題,比如參與人員是誰?涉案資金流向何處?另外,對一些新潮概念如熱錢包、冷錢包等也缺乏了解。

不過,通過創新實踐,充分利用經偵信息化建設成果,警方最終徹底查明了該傳銷團伙組織架構、人員層級和資金流轉等情況,並將這個犯罪團伙一網打盡。在此案基礎上,鹽城公安機關還開發建立了數字貨幣犯罪打擊平台。梅繼軍說:“新型涉網經濟犯罪手段雖更加隱蔽,但終究無法隱匿犯罪事實。”

在此案中,公安機關雖查獲部分數字貨幣,但大部分數字貨幣還是被傳銷團伙用於支付“拉人頭”獎勵和日常開銷與個人揮霍。警方特別提醒,在傳銷犯罪活動中,除組織者和少數等級較高的骨干成員外,絕大多數人最終都是血本無歸,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給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責編:陳臣子(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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