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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法治发展

樊沛鑫
2020年03月05日11: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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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法治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和技术都是解决人类社会基本问题的手段, 两者在许多领域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融合,要让科学技术繁荣发展的成果更好地为法治建设提供助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治理结构中的法治形态

区块链技术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旨在用数理方法处理社会关系, 因而可能取代法律的一部分规范作用。从根本上说, 区块链是一种法律技术或制度技术, 将会直接改变法律的形态。

关于在私法领域的应用。201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泰勒和法学家卡斯·桑斯坦曾谈到了很多利用人们的认知规律来进行技术设计, 从而无须借助法律强制而诱导出有益社会的行为方式的例子。而法学家莱西格在网络法经典名著《代码》中则多次强调“代码就是法律”, 它控制着人们的网上行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尼克·萨博的“智能合约”构想得以实现。智能合约并非是单纯的法律术语,而是缔约双方依据已缔结的承诺自动解决纠纷的执行机制。智能合约的运作模式适用于数字化的资产交易市场,只要满足程序员编写的代码要求,合约中的义务将自动履行。同时每个合约通过网络扩散和存储在各节点之中,当需共识验证时,各节点使用各自存储的账本进行校对。智能合约的优点在于不需第三方的情况下,自动化处理交易,执行可追溯、不可逆转和安全的交易信息存储。

关于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司法区块链技术推动司法自治机制和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减少人为主观干预因素,利用区块链“信息留痕”的特质,可以将信息安全可控、不可篡改地向区块链的全体节点广播、交叉审核、共同记账。基于此,2019年5月22日,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依托,联合蚂蚁区块链,共建“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的长三角司法区块链平台信任机制,实现“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闭合环节。司法自治机制在技术上突破人类语言主观主义局限性,避免语言的非严谨性或者词不达意造成的双方误解;在智能方面减少了人工干预,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步骤的程序公开、信息对称、内容公正、操作智能;在人力上,促进司法便民,实现了执行“一键立案”。

同年6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联合6所省市高级人民法院、3所互联网法院等25家单位正式发布《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白皮书从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系统设计原则和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的电子数据存证可行性特征为出发点,科学理性地阐述了区块链司法存证白皮书的应用。相较于一般电子证据,区块链技术有效实现了证据自我证伪、自我信用背书的功能,通过去中心化的技术手段,改善了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现状,而区块链技术亦对传统证据法律规范展现出强大的修补作用。

二、区块链技术的监管:丰富了社会中的法治规制

代码规则与法律规制相结合。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提出“代码即法律”这一理念。 实际上,代码即为程序,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漏洞的程序,任何程序在理论上都存在漏洞,尤其是还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区块链技术,因此要让区块链落地还需要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对区块链本身的架构、数据、安全等方面制定相应行业标准。同时通用技术并不是完全中立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往往带有一定的商业倾向性,因此软件开发商和设备制造商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基本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数字代码。但仅仅依靠这些技术基础法律是不足以调整以区块链技术为基底在经济社会领域产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例如,如何认定数字货币的性质,智能合约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何法律意义上的不同,这些问题都待解决。

自治与他治相结合。通过法律法规可以规范代码,从而避免代码产生的不良后果。然而,区块链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约代码属性导致在法律责任和可规范性方面产生了新的难题。法律无法简单地通过一纸法令就阻止软件开发商的自主研发,所以应建立健全区块链行业监管机制,既包容审慎监管、严禁越界,又包容试错、创新发展的区块链监管体系,共同探索区块链监管新模式,实现监管技术的升级和提效,并降低监管成本,确保产业发展与监管并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创造环境。

三、区块链技术的路径:与法治的共融而不是取代

技术可以被用来弥补现有法律运作方式中的不足, 但不可能完全取代法律。区块链最终会成为自由技术还是控制技术,也取决于国家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调整它的发展方向。冲破,正如互联网本身一样, 区块链也经历了从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冲破现有制度约束到被法律驯服和利用的过程。当然, 这是一个正在进行、远未终结的过程。融合,区块链的发展取决于是否具有有效合法的治理结构, 不仅需要能够控制数字技术运行的代码 (“自律”) , 还需要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传统规则 (“法律”) 。回归,正如张文显教授在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上指出:“要善于创新法律这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去驾驭人工智能等科技发明,引导日新月异的网信科技在与时俱进的法治的轨道上造福人类社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编:王震、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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