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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定義沖突及其法理化解【5】

楊東 陳哲立
2020年07月03日15:10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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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定義沖突及其法理化解

  結論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區塊鏈技術在數字金融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前景,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著重要作用。隨著技術的發展,以比特幣、Libra為代表的非主權貨幣的出現,預示不依賴國家信用的非主權貨幣可能同樣能夠履行貨幣職能,擠佔法定貨幣的存在空間。國家應當盡快基於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予以回應。法定數字貨幣有助於提升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效率,進而優化金融活動的質量,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法律制度不應當成為法定數字貨幣的障礙,而應當針對現實需要,高度回應實踐,方是經濟法的應有之義。在計劃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時,法定數字貨幣相關的法律研究必須先於現實中的發行實踐,否則中央銀行的發行行為就會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通過對法定數字貨幣起源和方案的考察分析,本文對法定數字貨幣法律屬性的應然狀態進行了研究。

  第一,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應當對其在經濟和金融上的定位有准確的認識。法定數字貨幣起源於替代現金的需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現象的直接回應,但在技術上又受到數字加密貨幣的影響。因此,法定數字貨幣表現出多態的經濟屬性和法律屬性,與現金、電子貨幣、數字加密貨幣的屬性皆有交集,但又截然不同。不同於電子貨幣和數字加密貨幣的是,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隻能基於中央銀行與持有人的法律關系。不同於現金的是,法定數字貨幣不是一種物,也難以具備法償性。

  第二,法定數字貨幣與現有法定貨幣在經濟性質和法律本質上均是一致的,只是存在形態不同,因而法定數字貨幣應當被視作現鈔之外的另一種形態,納入到法定貨幣體系之中。

  第三,法定數字貨幣財產權可以被解釋為一種對對中央銀行的特殊債權,該債的標的是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系統建構行為。由是,中央銀行與貨幣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得到清晰解釋。

  第四,法定數字貨幣要求法律制度進行一定的修改。現行法的規定均是以現鈔貨幣為對象而設計的,無法適應法定數字貨幣的實踐。在中央銀行實際發行前,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或由全國人大授權人民銀行開展相關實踐。

  本文的目的在於解決法定數字貨幣的實踐與傳統的貨幣法律性質理論不相容的現實困難,對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和相應的法律修改建議進行了初步的研究。限於篇幅,本文尚有較多未盡之處,在對貨幣的國家理論提出質疑之后,現鈔貨幣的法律性質仍有待未來更為詳盡的研究與探討。在更為長遠的尺度上,未來非主權貨幣可能會更加流行,與法定貨幣形成激烈的競爭,對此,國家法律還需要尋求更為進步的應對之策,可能需要更加積極的推動各國協作的超主權貨幣,以應對非主權貨幣的挑戰。

(責編:張宏莉(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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