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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定義沖突及其法理化解

楊東 陳哲立
2020年07月03日15:10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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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定義沖突及其法理化解

  摘要:隨著電子支付和數字加密貨幣的發展,中央銀行自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條件開始具備。法定數字貨幣是中央銀行自行發行的用於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與現有法定貨幣等值、在經濟學上屬於流通中現金。但是,法定數字貨幣不屬於動產,受限於終端設備也難以具備法償性,與現有的法定貨幣的定義不兼容。法定數字貨幣與現鈔貨幣在性質與定位上一致,應當被納入法定貨幣體系之中。為此建議將法定數字貨幣理解為對中央銀行的特殊債權,並對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修改。

  關鍵字: 電子支付﹔數字貨幣﹔主權貨幣﹔中央銀行﹔區塊鏈

  作者:楊東: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區塊鏈研究院研究員﹔陳哲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博士研究生(日本 東京 1130023)。

  近年,金融科技、區塊鏈技術迅猛發展,為支付結算領域帶來了諸多變革,電子支付、數字加密貨幣等支付方式相繼涌現。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進行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學習並發表重要講話,對發展區塊鏈技術的重要意義、發展方向等作出深刻闡釋,並對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作出重要部署,指出區塊鏈在數字金融領域有重要應用前景。國際互聯網巨頭Facebook提出了Libra項目,意圖打造一種非主權、價值穩定的數字加密貨幣,各國中央銀行紛紛表示關注。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的中央銀行提出了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計劃,即由央行直接提供一種數字化的支付工具,用以取代現金,降低交易成本和貨幣發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目前已經涌現了一些對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成果,尤其是技術方面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然而,與貨幣有關的法律規定僅及於國家所發行的硬幣和紙幣,法律中尚缺乏法定數字貨幣的容身之地,法定數字貨幣與現有法定貨幣的關系尚不明晰。

  傳統上,法學中所說的貨幣僅指法定貨幣,且定義較為狹窄。相較於經濟學上一般把貨幣認定為交換媒介、計量單位以及價值存儲的工具, 法學上通常把貨幣限定為國家的本位貨幣或稱法定貨幣,將貨幣定義為基於國家主權而發行且具有法償性的一種特殊動產,法律規定了其名稱、種類和發行程序,用以充當流通手段。具備法償性的貨幣也被稱作法償貨幣(Legal Tender),所謂法償性,是指貨幣的佔有人具備絕對的支付能力,任何金錢債務的債權人都不得拒收。這種理論被稱為貨幣的國家理論(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同時,為確保支付被確認后就不可逆轉的完成,即每筆支付都具備所謂的最終性(finality),貨幣具有特殊的“佔有即所有”規則,在充當所有權客體時,貨幣所有權與對貨幣的佔有是合一的:任何佔有貨幣的主體都將被推定貨幣的所有人,即便該主體獲得貨幣的方法有瑕疵,也隻能由其他法律關系如債權關系來調整。因而支付完成后受讓人就獲得了貨幣的所有權,該支付也就被最終確認。

  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可以使支付工具和投資工具相分離,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實現社會經濟效率的提升。但是,相應的法律制度卻無法解釋法定數字貨幣的本質與特性,亦無法保障其發行與流通。法定數字貨幣作為央行提供的數字支付工具,理應被納入法定貨幣的范疇,但在實踐中難以具備法償性,與法定貨幣的現有定義不符。為解決這一困境,有學者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法定貨幣的合理性,認為貨幣隻有取得了社會主體的“一致同意”才能成為社會與經濟意義上的貨幣,現實中,隻有法定貨幣能夠通過社會契約取得“一致同意”。姚前認為,此種解釋同樣能適用於法定數字貨幣。亦有學者對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相互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研究,但沒有涉及法定數字貨幣的性質和定位問題。

  在法定數字貨幣的概念提出前,也有學者認為貨幣的本質更接近一種特殊的債,但尚未形成共識。有學者認為信用貨幣名義上是中央銀行的債務和持有人的債權,但不能兌現。歐洲中央銀行的一位官員提出了一種貨幣的制度理論,將貨幣定義為完整制度框架下直接或間接對央行享有的一種債權,債的標的為貨幣系統建構行為。但是,其主要論據是經濟學的理論和實踐,缺乏法學角度的分析。

  當下,以比特幣、Libra為先驅的非主權貨幣正在興起,隨著技術的發展,非主權貨幣可能將會越來越繁盛。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的新形態,也是國家對非主權貨幣現象的一種回應。在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之前,理清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有助於為中央銀行的發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隨著分布式技術、5G等技術的發展,未來的貨幣很有可能是存在於網絡空間的一種超主權貨幣,Libra的實踐正是這一趨勢的先聲。超主權貨幣的法律性質也必將不同於以往存在過的各種主權貨幣。對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性質和在法定貨幣體系中的定位進行准確研究,才能在貨幣形態發生更迭時更為順暢的接納新類型的貨幣。

  一、法定數字貨幣發行的背景

  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跨越進步,數字經濟迅速發展。電子商務的出現與發展,催生了對數字化支付手段的需求。法定數字貨幣發源於電子支付和數字加密貨幣,是數字化支付手段的最新階段。

  (一)電子支付及其困境

  隨著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商業交易中出現了不依賴於紙幣或紙質票據的支付方式。這類基於法定貨幣計價、通過電子方式進行處理的支付方式被稱為電子支付,有時也被稱作電子貨幣(E-Money),主要包括刷卡支付、預付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電子貨幣是現有法定貨幣的電子化。一般來說,具有以下共通特征:用戶使用電子支付需要先將法定貨幣交付與電子支付服務的運營商,然后使用運營商發給的某種憑証完成支付。這種憑証例如銀行卡、信用卡、預付卡、賬戶密碼等。

  我國的電子支付體系發展十分迅速,現今規模已經十分龐大。根據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6月,我國使用網上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和網絡銀行支付)的用戶規模達到5.11億,我國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比例達到68.0%。

  為應對數字經濟和電子支付的發展,對相關服務進行有效的監管,各國紛紛立法對電子支付進行規制,例如歐盟的《支付服務指令》(PSD2)、日本的《資金結算法》等。在我國,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不僅規范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行為,還對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爭議解決進行了規定。其中,在電子商務的履行部分,還對電子支付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權利義務,以及在錯誤支付、未授權支付等情形下如何分擔損失等重要問題。加上早已實施的《電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下位法規,我國初步形成了一套電子支付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但是,《電子商務法》對電子支付的規定僅僅有五條,其他的下位法規則專門規制一種特定類型的電子支付,顯得不夠全面,相較於歐盟PSD2,日本《資金結算法》等專門規制支付的法律而言,還顯得較為寬泛、稀疏。在更為根本的層面,由電子支付服務運營者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有著許多固有的缺陷,不能充分履行數字經濟時代基本支付方式的作用。以支付寶為代表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快速興起,在極大的降低了一般公眾進行電子支付成本的同時,也帶來了繞過人民銀行體系自行進行清算結算的問題。而且,各家非銀行支付機構所提供的電子貨幣相互之間不能兌換,並且僅限於個人用戶使用,未能進入法人組織、政府機構等對公場景,對公場景下的支付仍然依賴於成本較高的傳統銀行系統,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定數字貨幣來突破,催生了在中央銀行法和貨幣法層面進行應對的需求。

  (二)數字加密貨幣的啟發

  數字貨幣的概念本身出現很早,但其含義經歷了一個變化發展的過程。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指出,網絡空間中的經濟往來需要不同於紙質票據的新型支付手段,進而將數字貨幣定義為用電子手段保存於帶有芯片的卡片或電子終端中,能不依賴於銀行而獨立完成支付的數字單元。新世紀以來,計算機科學和互聯網技術進一步發展,在金融科技浪潮的推動下,數字貨幣的概念也進一步發展嬗變。作為金融科技的代表性技術,區塊鏈技術和同時出現的比特幣,極大的豐富了數字貨幣的含義,使得傳統上被認為不可能實現的數字貨幣成為了可能。

  2008年,中本聰發明了比特幣,將它稱為一種點對點的電子支付手段,能夠不依賴中心化的結算系統實現使用者之間的點對點支付。比特幣引發了世界范圍內的廣泛追捧,自從其誕生以來比特幣的價格在劇烈的波動中不斷上漲,一度曾經突破2萬美元/個。比特幣誕生后市場上又出現了多種多樣的模仿者和創新者,推出了各種機制不同的“幣”,如以太幣、瑞波幣、萊特幣等。由於這些“幣”使用了密碼學算法,因而被稱為數字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

  數字加密貨幣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記賬,記錄系統參與者之間的交易信息,實現了陌生主體之間分布式的協同記賬。具體而言,區塊鏈是指一個分布式的數據庫,維護一條持續增長的數據記錄列表構成的鏈,鏈上的一個獨立數據集合被稱為區塊,每個區塊上都包含了數據、時間戳、關聯到上一個區塊的信息以及相應的可執行代碼。在節點間互不信任的前提下,區塊鏈技術在每個區塊中記錄交易的數字簽名和前驅區塊的哈希值(HASH),運用共識機制進行協同記賬,保証交易數據的完整、不可否認性和安全性,因此被認為是對計算機乃至整個社會的顛覆性技術。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撐下,一個去中心化的、公開透明的的交易總賬得以搭建,數字加密貨幣才能在沒有中心化發行者的前提下,實現可靠、可信的記賬。

  區塊鏈為數字加密貨幣提供了一種可信、可靠、透明的底層技術機制。借助區塊鏈,數字加密貨幣能夠在不借助中心機構的情形下建立起參與者對賬本的信任,區塊鏈的鏈式結構保証了賬本中的數據極其難以被篡改。區塊鏈的技術可信程度受到了公眾的廣泛認可,因而數字加密貨幣大為流行。同時,區塊鏈還能隱匿參與者的身份,每個節點均為匿名,在保護交易參與者隱私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風險。

  在區塊鏈技術之上,衍生出了分布式賬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簡稱DLT),分布式賬本同樣是帶有共識機制的分布式記賬方式,隻不過不一定採用了鏈式的數據庫結構。由於形態更為多變,分布式賬本技術可能比起區塊鏈有著更為廣泛的應用前景。

  2019年6月,Facebook公布了Libra項目的白皮書,意圖打造一種無國界、非主權、價值穩定的數字加密貨幣,Libra不由任何政府發行,在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同時,由真實資產儲備提供支持,以保証其價值穩定。Libra的特性有利於改變金融資源極度不平等的現狀,實現更為廣泛和低成本的普惠金融,因而該消息一經公布就引發了各國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強烈反響。

  數字加密貨幣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出現,是推動各國央行提出法定數字貨幣戰略的重要原因之一。分布式賬本技術的不斷發展不僅促進了數字加密貨幣的不斷演進,也為中央銀行建立更大規模的清算結算系統、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可能性。

  (三)法定數字貨幣出現的現實條件開始成熟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有著兩方面的現實條件:一方面,現有的電子支付系統實際上佔據了支付的主流,現金的使用大為減少。不僅導致支付工具與投資工具相混淆,而且,中央銀行無法全面掌握支付數據,支付機構通過支付數據可能形成數據壟斷。同時,電子支付本身存在著固有的缺陷,各家機構提供的電子支付服務相互不能轉化對接,給用戶帶來了許多不便,需要中央銀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予以解決。另一方面,技術的發展為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鋪平了道路。受激勵於數字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技術創新,在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的支撐下,更大規模的清結算系統成為了可能。同時,分布式賬本技術具有豐富的可變性,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設計為不同的類型,適應不同的場景需要。更進一步的可以針對法定數字貨幣的需求設計其他模式的分布式賬本,更好的適應法定數字貨幣體系的特征。

  Facebook提出的Libra項目同時具備著電子支付和數字加密貨幣的部分特征,在保留數字加密貨幣全球性的同時,通過引入背書資產使得價值更加穩定易用,將給中央銀行帶來更大的挑戰。Libra宣告了一種更加便捷、低成本的非主權貨幣模式,該項目如若成功,將極大的排擠法定貨幣的使用空間,對法定貨幣的運行帶來一定的沖擊,並且獲得大量的支付數據。對此,各國金融監管機構不僅需要對Libra進行監管,更需要通過法定數字貨幣實現法定貨幣體系的數字化,以與Libra這樣的項目相競爭。

  因此各國央行均開始考慮自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即由央行直接主導的一種數字化支付工具,以期實現發行和交易的便利性,進一步降低成本。法定數字貨幣發行的背景和目的,也就決定了法定數字貨幣必然具備的性質和所使用的底層技術。

(責編:張宏莉(實習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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