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定义冲突及其法理化解【5】
结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以比特币、Libra为代表的非主权货币的出现,预示不依赖国家信用的非主权货币可能同样能够履行货币职能,挤占法定货币的存在空间。国家应当尽快基于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予以回应。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效率,进而优化金融活动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法律制度不应当成为法定数字货币的障碍,而应当针对现实需要,高度回应实践,方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在计划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时,法定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研究必须先于现实中的发行实践,否则中央银行的发行行为就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起源和方案的考察分析,本文对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应然状态进行了研究。
第一,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应当对其在经济和金融上的定位有准确的认识。法定数字货币起源于替代现金的需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现象的直接回应,但在技术上又受到数字加密货币的影响。因此,法定数字货币表现出多态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与现金、电子货币、数字加密货币的属性皆有交集,但又截然不同。不同于电子货币和数字加密货币的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只能基于中央银行与持有人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现金的是,法定数字货币不是一种物,也难以具备法偿性。
第二,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在经济性质和法律本质上均是一致的,只是存在形态不同,因而法定数字货币应当被视作现钞之外的另一种形态,纳入到法定货币体系之中。
第三,法定数字货币财产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对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该债的标的是中央银行的各种货币系统建构行为。由是,中央银行与货币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得到清晰解释。
第四,法定数字货币要求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现行法的规定均是以现钞货币为对象而设计的,无法适应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在中央银行实际发行前,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由全国人大授权人民银行开展相关实践。
本文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与传统的货币法律性质理论不相容的现实困难,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和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进行了初步的研究。限于篇幅,本文尚有较多未尽之处,在对货币的国家理论提出质疑之后,现钞货币的法律性质仍有待未来更为详尽的研究与探讨。在更为长远的尺度上,未来非主权货币可能会更加流行,与法定货币形成激烈的竞争,对此,国家法律还需要寻求更为进步的应对之策,可能需要更加积极的推动各国协作的超主权货币,以应对非主权货币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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