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定义冲突及其法理化解
摘要:随着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发展,中央银行自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条件开始具备。法定数字货币是中央银行自行发行的用于替代现金的支付工具,与现有法定货币等值、在经济学上属于流通中现金。但是,法定数字货币不属于动产,受限于终端设备也难以具备法偿性,与现有的法定货币的定义不兼容。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在性质与定位上一致,应当被纳入法定货币体系之中。为此建议将法定数字货币理解为对中央银行的特殊债权,并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
关键字: 电子支付;数字货币;主权货币;中央银行;区块链
作者:杨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区块链研究院研究员;陈哲立: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研究生(日本 东京 1130023)。
近年,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迅猛发展,为支付结算领域带来了诸多变革,电子支付、数字加密货币等支付方式相继涌现。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发展区块链技术的重要意义、发展方向等作出深刻阐释,并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作出重要部署,指出区块链在数字金融领域有重要应用前景。国际互联网巨头Facebook提出了Libra项目,意图打造一种非主权、价值稳定的数字加密货币,各国中央银行纷纷表示关注。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提出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计划,即由央行直接提供一种数字化的支付工具,用以取代现金,降低交易成本和货币发行成本,提升支付效率。目前已经涌现了一些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成果,尤其是技术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然而,与货币有关的法律规定仅及于国家所发行的硬币和纸币,法律中尚缺乏法定数字货币的容身之地,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的关系尚不明晰。
传统上,法学中所说的货币仅指法定货币,且定义较为狭窄。相较于经济学上一般把货币认定为交换媒介、计量单位以及价值存储的工具, 法学上通常把货币限定为国家的本位货币或称法定货币,将货币定义为基于国家主权而发行且具有法偿性的一种特殊动产,法律规定了其名称、种类和发行程序,用以充当流通手段。具备法偿性的货币也被称作法偿货币(Legal Tender),所谓法偿性,是指货币的占有人具备绝对的支付能力,任何金钱债务的债权人都不得拒收。这种理论被称为货币的国家理论(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同时,为确保支付被确认后就不可逆转的完成,即每笔支付都具备所谓的最终性(finality),货币具有特殊的“占有即所有”规则,在充当所有权客体时,货币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任何占有货币的主体都将被推定货币的所有人,即便该主体获得货币的方法有瑕疵,也只能由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关系来调整。因而支付完成后受让人就获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该支付也就被最终确认。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可以使支付工具和投资工具相分离,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实现社会经济效率的提升。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无法解释法定数字货币的本质与特性,亦无法保障其发行与流通。法定数字货币作为央行提供的数字支付工具,理应被纳入法定货币的范畴,但在实践中难以具备法偿性,与法定货币的现有定义不符。为解决这一困境,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定货币的合理性,认为货币只有取得了社会主体的“一致同意”才能成为社会与经济意义上的货币,现实中,只有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社会契约取得“一致同意”。姚前认为,此种解释同样能适用于法定数字货币。亦有学者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相互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研究,但没有涉及法定数字货币的性质和定位问题。
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提出前,也有学者认为货币的本质更接近一种特殊的债,但尚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信用货币名义上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和持有人的债权,但不能兑现。欧洲中央银行的一位官员提出了一种货币的制度理论,将货币定义为完整制度框架下直接或间接对央行享有的一种债权,债的标的为货币系统建构行为。但是,其主要论据是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缺乏法学角度的分析。
当下,以比特币、Libra为先驱的非主权货币正在兴起,随着技术的发展,非主权货币可能将会越来越繁盛。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新形态,也是国家对非主权货币现象的一种回应。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之前,理清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助于为中央银行的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分布式技术、5G等技术的发展,未来的货币很有可能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一种超主权货币,Libra的实践正是这一趋势的先声。超主权货币的法律性质也必将不同于以往存在过的各种主权货币。对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性质和在法定货币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准确研究,才能在货币形态发生更迭时更为顺畅的接纳新类型的货币。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背景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跨越进步,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催生了对数字化支付手段的需求。法定数字货币发源于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是数字化支付手段的最新阶段。
(一)电子支付及其困境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交易中出现了不依赖于纸币或纸质票据的支付方式。这类基于法定货币计价、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处理的支付方式被称为电子支付,有时也被称作电子货币(E-Money),主要包括刷卡支付、预付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电子货币是现有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共通特征:用户使用电子支付需要先将法定货币交付与电子支付服务的运营商,然后使用运营商发给的某种凭证完成支付。这种凭证例如银行卡、信用卡、预付卡、账户密码等。
我国的电子支付体系发展十分迅速,现今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包括第三方支付和网络银行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11亿,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68.0%。
为应对数字经济和电子支付的发展,对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各国纷纷立法对电子支付进行规制,例如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日本的《资金结算法》等。在我国,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不仅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还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电子商务的履行部分,还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以及在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等情形下如何分担损失等重要问题。加上早已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下位法规,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的规定仅仅有五条,其他的下位法规则专门规制一种特定类型的电子支付,显得不够全面,相较于欧盟PSD2,日本《资金结算法》等专门规制支付的法律而言,还显得较为宽泛、稀疏。在更为根本的层面,由电子支付服务运营者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有着许多固有的缺陷,不能充分履行数字经济时代基本支付方式的作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兴起,在极大的降低了一般公众进行电子支付成本的同时,也带来了绕过人民银行体系自行进行清算结算的问题。而且,各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提供的电子货币相互之间不能兑换,并且仅限于个人用户使用,未能进入法人组织、政府机构等对公场景,对公场景下的支付仍然依赖于成本较高的传统银行系统,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定数字货币来突破,催生了在中央银行法和货币法层面进行应对的需求。
(二)数字加密货币的启发
数字货币的概念本身出现很早,但其含义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网络空间中的经济往来需要不同于纸质票据的新型支付手段,进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用电子手段保存于带有芯片的卡片或电子终端中,能不依赖于银行而独立完成支付的数字单元。新世纪以来,计算机科学和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在金融科技浪潮的推动下,数字货币的概念也进一步发展嬗变。作为金融科技的代表性技术,区块链技术和同时出现的比特币,极大的丰富了数字货币的含义,使得传统上被认为不可能实现的数字货币成为了可能。
2008年,中本聪发明了比特币,将它称为一种点对点的电子支付手段,能够不依赖中心化的结算系统实现使用者之间的点对点支付。比特币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追捧,自从其诞生以来比特币的价格在剧烈的波动中不断上涨,一度曾经突破2万美元/个。比特币诞生后市场上又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模仿者和创新者,推出了各种机制不同的“币”,如以太币、瑞波币、莱特币等。由于这些“币”使用了密码学算法,因而被称为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
数字加密货币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记账,记录系统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信息,实现了陌生主体之间分布式的协同记账。具体而言,区块链是指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库,维护一条持续增长的数据记录列表构成的链,链上的一个独立数据集合被称为区块,每个区块上都包含了数据、时间戳、关联到上一个区块的信息以及相应的可执行代码。在节点间互不信任的前提下,区块链技术在每个区块中记录交易的数字签名和前驱区块的哈希值(HASH),运用共识机制进行协同记账,保证交易数据的完整、不可否认性和安全性,因此被认为是对计算机乃至整个社会的颠覆性技术。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下,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开透明的的交易总账得以搭建,数字加密货币才能在没有中心化发行者的前提下,实现可靠、可信的记账。
区块链为数字加密货币提供了一种可信、可靠、透明的底层技术机制。借助区块链,数字加密货币能够在不借助中心机构的情形下建立起参与者对账本的信任,区块链的链式结构保证了账本中的数据极其难以被篡改。区块链的技术可信程度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因而数字加密货币大为流行。同时,区块链还能隐匿参与者的身份,每个节点均为匿名,在保护交易参与者隐私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
在区块链技术之上,衍生出了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简称DLT),分布式账本同样是带有共识机制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只不过不一定采用了链式的数据库结构。由于形态更为多变,分布式账本技术可能比起区块链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2019年6月,Facebook公布了Libra项目的白皮书,意图打造一种无国界、非主权、价值稳定的数字加密货币,Libra不由任何政府发行,在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同时,由真实资产储备提供支持,以保证其价值稳定。Libra的特性有利于改变金融资源极度不平等的现状,实现更为广泛和低成本的普惠金融,因而该消息一经公布就引发了各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强烈反响。
数字加密货币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出现,是推动各国央行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战略的重要原因之一。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不断发展不仅促进了数字加密货币的不断演进,也为中央银行建立更大规模的清算结算系统、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可能性。
(三)法定数字货币出现的现实条件开始成熟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有着两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方面,现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实际上占据了支付的主流,现金的使用大为减少。不仅导致支付工具与投资工具相混淆,而且,中央银行无法全面掌握支付数据,支付机构通过支付数据可能形成数据垄断。同时,电子支付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各家机构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相互不能转化对接,给用户带来了许多不便,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铺平了道路。受激励于数字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技术创新,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支撑下,更大规模的清结算系统成为了可能。同时,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丰富的可变性,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设计为不同的类型,适应不同的场景需要。更进一步的可以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需求设计其他模式的分布式账本,更好的适应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特征。
Facebook提出的Libra项目同时具备着电子支付和数字加密货币的部分特征,在保留数字加密货币全球性的同时,通过引入背书资产使得价值更加稳定易用,将给中央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Libra宣告了一种更加便捷、低成本的非主权货币模式,该项目如若成功,将极大的排挤法定货币的使用空间,对法定货币的运行带来一定的冲击,并且获得大量的支付数据。对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需要对Libra进行监管,更需要通过法定数字货币实现法定货币体系的数字化,以与Libra这样的项目相竞争。
因此各国央行均开始考虑自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即由央行直接主导的一种数字化支付工具,以期实现发行和交易的便利性,进一步降低成本。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也就决定了法定数字货币必然具备的性质和所使用的底层技术。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